关于对迁入我市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1 15:13:5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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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持续优化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对迁入我市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23年8月1日起,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地址变更等方式迁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

二、核查内容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有关规定,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缴纳社保与在岗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检查企业营业场所、设备设施、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方式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对迁入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四、核查处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书,因联络方式不准确等无法送达的,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整改期内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同时报送整改报告和佐证材料(人员信息、社保缴纳记录等)。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将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常态化动态监管,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存在举报投诉、围标串标、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随时对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同时要加强资质核查文件档案的保管,对下发整改通知书等工作文件要做到专人负责,并定期报送相关总结报告。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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