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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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充分掌握摸清我市近一段时间新设立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基础数据,入库纳统情况,同时也为即将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做好衔接和过度工作,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根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缺席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
二、监管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新设立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三、核查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实地核查及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企业自查是指建筑业企业按照现有资质构成条件情况以及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情况进行自检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二)信息系统核查是指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地区建设局”)使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查询手段将企业上报资料信息进行比对,查询企业是否如实上报相关资料;核查符合统计标准的企业是否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
(三)实地核查是指各地区建设局到企业的办公地点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报送统计报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各地区建设局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作为实地核查的重点核查对象并如实向市城乡建设局上报:
1.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2.存在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
3.被投诉举报的。
(四)随机抽查是指市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各地区建设局上报的核查情况及意见进行随机抽查,并针对问题突出企业重点核查,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各区县市上报企业总量的10%。
四、核查内容
1、信息系统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信息进行确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以省住建厅安全许可证查询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确认;企业统计报表通过统计直报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确认。
2、实地核查
(1)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填写上报信息是否一致;
(2)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3)企业主要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情况;
(4)企业自有厂房和技术装备基本情况;
五、核查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8月26日-9月1日各地区建设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动员部署并按要求组织开展本次动态核查工作。
2.企业自查。9月1日-9月10日被核查企业对自身资信情况、人员、设备、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等进行自查并填写附件1、2《企业基本情况表》、《资质动态核查主要指标情况表》上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建设局。
3.信息系统核查及实地核查。9月11日-10月10日,各地区建设局完成系统核查及实地核查工作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动态核查工作情况,附件3加盖公章同时上报。企业自查材料各地区建设局留存备查。
4.市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市城乡建设局按照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企业数量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
六、企业上报资料要求
(1)附件1、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财务报表;
(6)对应各专业资质内容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7)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七、核查结果
本次动态核查工作重点是摸清新设立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底数。动态核查结果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文件和《标准》并启动换发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进行结果应用,依据新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出相应结论:1.对完全符合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进行正常换证;2.对不符合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设置整改期,整改时限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文件执行,限时整改合格企业予以正常换证;3.对限时整改不合格企业不予换证;4.对于未参加此次动态核查的建筑业企业需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动态核查。
八、工作要求
(一) 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主动配合, 做好自查自纠。按照检查要求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二)各地区建设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工作人员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如在资质动态核查过程中,住建部出台新的资质标准, 相关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