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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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建局,沈阳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现就统筹做好我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按照住建部52号文件要求,各市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3.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4.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5.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安排
(一)核查实施主体
1.沈阳市动态核查的实施主体是沈阳市建设局;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动态核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均为其管委会,具体核查责任单位由管委会按照审批工作职责自行分工;不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城市,动态核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市建设主管部门。
2.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由省住建厅按照住建部52号文件要求确定重点核查企业名单,按照属地原则不定期转交上述各实施主体,由各实施主体负责对名单内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二)核查工作内容
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核查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人员社保的一致性等内容。
(三)核查结果处理
1.标注“资质异常”。对于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不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城市,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形式(见附件)向省住建厅提供不合格企业名单,同时通过省平台提交,由省住建厅统一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城市和自贸区,由实施主体负责在省平台上自行标注“资质异常”,由省住建厅推送至全国平台。
2.取消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各实施主体在1个月内对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不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城市,由实施主体向省住建厅书面反馈合格企业名单(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由省住建厅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城市和自贸区,由其实施主体负责在省平台上自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3.全国平台公示。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整改期满后,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统一推送至全国平台公示。
(四)核查结果抽查
对于动态核查合格的企业,省住建厅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于抽查结果不符合动态核查工作要求的,将责成相关实施主体重新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五)核查结果应用
在整改合格、取消标注前,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净化各领域市场环境、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确保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按时反馈结果。各有关实施主体在收到重点核查企业名单后,应于1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省住建厅书面反馈《动态核查开展情况及核查结果明细表》(见附件)。请各有关实施主体分别于2024年12月30日和2025年1月10日前,书面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首批动态核查结果。
3.注重宣传引导。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引导企业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工程建设单位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1.勘察企业省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24-23447691
2.设计企业省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24-23447691
3.施工企业省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24-23447677/88
4.施工企业(市政领域)联系电话:024-23448677
5.监理企业省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24-2344762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0日